四、承兑及票据保证

(一)承兑

  1. 承兑的概念及意义
  1.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三种票据种类中只有汇票才有承兑制度,其目的是明确出票人在汇票中所记载的事项是否为付款人所承认,付款人是否愿意支付该汇票的金额,如果愿意,在加盖“承兑”印章并签章后,就成为该汇票的主债务人,在此之前付款人只是可能意义上的债务人,一经承兑,他就成为现实意义上的第一债务人。

  2. 承总是一种票据行为,与其他票据行为一样,也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其中比较有自己特色的是,承兑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须先有出票,然后才有承兑,并且,要以汇票原件为行为对象,持票人须凭票提示承兑,付款人须在该票正面签章准予承兑。

  1. 提示承兑
  1. 提示承兑的概念。票据法规定,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2. 承兑的时效。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 1 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票据法规定的提示承兑是赋予持票人的一种票据权利,是为了使持票人在一定的期间证实自己的票据权利,如果其不按时行使,就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也属于一种权利处分。

  3. 承兑的例外。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承兑,付款人不得以该汇票未经承兑而拒绝立即付款,否则就构成拒绝付款,并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财产责任。

  1. 付款人的承兑程序
  1. 付款人对向其承兑的汇票,应当在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 3

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票据法》第 41 条规定,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注明汇票提示承兑的日期并签章。

  1. 承兑的记载事项,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

    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付款人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第 3 日为承兑日期。

  2.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或者以其他方法变更汇票上的记载事项的,视为拒绝承兑。

(二)保证

  1. 汇票保证及其法律效力
  1. 汇票保证是指汇票的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的汇票债务人承担汇票付款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及记载必要事项的票据行为。其中担保汇票付款者称为保证人,被担保的特定汇票债务人称被保证人。

  2. 保证的法律效力。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被保证人不能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 保证人应当无条件足额付款。

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代位取得汇票权利,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1. 保证人为 2 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各保证人之间不得互相推诿,对外界不分第一保证人和第二保证人,持票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保证人或全体保证人请求付款。

  2. 保证的除外。《票据法》第 45 条规定,保证人不承担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导致无效的责任。

  1. 保证事项。《票据法》第 45

    条规定,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1. 表明“保证”的字样。此记载不属于汇票上其他的记载事项,而是明确担保人自己将承担担保付款的票据责任。

  2. 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个人须用其身份证上的本名,单位须用其企业注册登记全称,地址须详细具体。

  3. 被保证人的名称。一般应将付款人列作被保证人,如果保证人在汇票或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4. 保证日期。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也就意味着不管保证是何时作出的,其保证责任都从出票日期开始预备。

  5. 保证人签章。

  6.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保证人对汇票承担的付款责任。即汇票上记载的保证事项中虽然有保证人提出担保付款的先决条件, 但这些条件将不被法律所承认,视同为无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