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环保行政责任

(一)环保行政责任的概念及其种类

  1. 环保行政责任。指环保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环保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环保行政法律义务所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2. 环保行政责任的分类。(1)环保行政管理主体的环境行政责任。是指具有一定环保行政管理职权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违反环保法或其它有关法律规定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环保行政相对人所承担的责任。环保行政相对人的环保行政责任,是指因环保行政相对人违反环保法或不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而受到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它们的共同点是,作为对违法者的制裁和惩罚,二者都是行为人违反环保法的规定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其不同之处在于:其实施的机关不同;适用的对象不同;责任形式不同;补救途径不同。(3)制裁性的环保行政责任。即指为了达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效果,而对违反环保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或法人所设定的惩罚措施。(4)补救性的环保行政法律责任。即指为弥补环保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而对违反环保行政法律规范或者不履行环保行政法律义务的公民或法人而设定的责任。

(二)环保行政相对人所受的行政处罚

所谓环保行政处罚是指,由法定行使环保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对违反环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单位和个人,所实施的制裁。这种必须按法定的行

政程序实施的制裁,其方式必须由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其分为申诫罚、行为罚、财产罚和自由罚四类,可以并处。

(三)环保行政相对人所受的行政处分

  1. 环保行政处分的定义。对环境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构成犯罪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的惩诫性的制裁,称之为环保行政处分。

  2. 特征。(1)其并非是违反单位内部规章和纪律的纪律责任,而是一种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行政法律责任。(2)它是对违法但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适用的。(3)这种责任一般在单位违法而被处罚或承担了民事责任的情况下适用,在个人违法的情况下有时也会适用。(4)实施处分的机构须是受处分人员的所在单位或政府主管机关,而不是专门从事环境行政管理的机关。

  3. 环保行政处分的形式。不论是企业单位的职工,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可能受到环境行政处分,其处分形式因人而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