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证券发行制度

一、证券发行与证券市场

(一)证券发行的概念

所谓证券发行是指,发行主体以筹集资金为目的,第一次将证券直接或间接销售给证券投资人的活动。包括募集、制作、交付、直接销售或委托中介机构承销、代销证券的一系列活动。

(二)证券市场

证券发行市场,也叫证券初级或一级市场,是指证券发行者为了筹集资金,首次将证券出售给投资者;也就是投资者出资购买新发行的证券的交易活动和社会关系的总和。它一般是由发行人、承销机构和投资人的活动构成的。

(三)发行人

所谓发行人是指通过发行证券来筹集资金的法人组织。包括: 1.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既可以发行股票,也可以发行公司债券,而且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方可以发行股票,它是股票的惟一发行主体。

  1.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发行股票,但有权发行公司债券。

  1. 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4.其他企业法人

指除了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法人。例如依法可以发行债券的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外国投资企业等。

  1. 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它们都可以成为金融债券的发行主体。

  1. 国家是国家公债的发行主体,由国家中央政府决定以国家名义发行债券,其发行主体就是国家。

  2. 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是地方公债的发行主体。

(四)发行方式1.直接发行

是指发行人不通过承销机构而直接将证券销售给投资人。2.间接发行

  1. 证券承销

指发行人通过承销机构代为进行发行。按照承销机构在承销活动中所处地位和所负义务的不同,又可分为包销、代销和承销团承销。

  1. 承销机构

证券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销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证券法》规定,证券的代销、包销最长不得超过 90 日。

证券公司又称证券商,指依法设立的、专营证券代理发行,自营、代理证券买卖,代理证券还本付息和红利支付等业务,并可兼营证券的代保管、签证、登记过户、贴现、抵押贷款、证券投资咨询等业务的法人。

3.证券承销法律关系的分类

  1. 证券包销

指承销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购入的承销方式。

证券包销又可分为全额包销、定额包销和余额包销。

  1. 证券全额包销

是指证券承销商向证券发行人支付全部证券价款,购进发行人发行的全部证券,然后再以市场价格向公众销售证券,以赚取购销差价收入。

  1. 证券定额包销

是指承销商在承销合同中认明保留一部分证券自行认购,向发行人支付部分价款,购进发行人发行的部分证券,然后再按市场价格向公众投资者销售以赚取购销差价收入,而对其余证券则以代销的方式销售。

  1. 证券余额包销

是指证券承销商依承销合同包销发行人发行的证券,于合同约定的承销期限届满后,对约定包销的证券,凡未能全部销售的,剩余部分应自行认购, 并在约定的时间,向证券发行人交付全部证券销售款额,但有权收取包销费用的销售方式。

  1. 证券代销

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1. 承销团承销

证券单独承销是指,只有一个证券承销机构单独承销发行人发行的证券。

承销团承销是指,由一家承销机构牵头担任主承销,若干承销机构参与组成承销团来共同来承销发行人发行的证券。

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 5 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五)投资人1.投资主体

证券的投资主体就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购买并持有资本证券,承担证券投资风险,行使证券权利的投资人。

  1. 证券投资主体的种类

证券投资主体通常包括国家(政府投资者)、工商企业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1. 证券投资基金制度

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经主管机关的许可,以投资者委

托代理投资的财产为基础而设立的,以发行和赎回受益凭证、证券或其他金融投资为主要业务的财团法人。

它其实是由众多的投资者,将其可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集中起来,委托给具有专门知识和经验的投资专家来经营操作,依据分散投资的原则,投资于各类有价证券,然后将产生的收益分配给投资者。

所以,投资基金证券就是证明投资人认购了投资基金并有权领取投资收益的凭证。由于投资基金证券体现着基金投资人与基金经营人间的一种信托法律关系,所以它也叫做投资信托基金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