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破产案件的受理

(一)受理程序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规定的,应裁定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可驳回申请,或者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逾期未更正、补充的,视为撤回。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债务人并发布公告。在债

权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应当在对债务人的通知中,限定其在 15 日内向法院提交企业亏损情况说明,会计报表、财产明细表、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在公告和给债权人的通知书中,应当包括如下内容:(1)立案时间;(2)破产案件的债务人;(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报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的期限为 10 日。

(二)受理的效果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意味着破产程序的开始。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的财产进入保全状态,债权人的权利行使也受到约束。具体说,发生以下效果:

  1. 对债务人的约束。自破产案件受理之日起,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承担以下义务:(1)妥善保管企业财产,未经法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2) 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也不得以其财产设立新的担保;(3)法定代表人应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询问;(4)法定代表人不得擅离职守。

债务人违反上述义务,妨碍破产程序正常进行的,人民法院可视其情节轻重,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102、104 条的规定,对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对债权人的约束。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能通过破产程序行使权利。债权人不得个别追索债务,也不能向法院提起新的民事诉讼。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的期间,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行使优先权。

  1. 对第三人的约束。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应当遵照人民

法院的通知,履行下列义务:(1)停止办理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结算业务;(2)支付债务人维持正常业务所必需的费用时,需经法院许可;(3)不得划扣债务人的既存款和汇入款抵还贷款。

破产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应当向企业职工发布公告。企业职工应当保护好企业财产,不得非法处理企业的财产和帐册、文书、印章等物品。

  1. 对其他民事程序的影响。破产案件受理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

破产案件受理后,向债务人请求给付的经济纠纷案件,尚未审结且另无连带责任人的,应当终结诉讼;尚未审结且另有连带责任人的,应当中止诉讼。

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向他人请求给付的经济纠纷案件,受诉法院不能在 3 个月内结案的,应当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

  1. 破产无效行为。破产无效行为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实施的违反公平清偿原则,有损债权人一般利益,依法应确认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破产无效行为包括两种:欺诈破产行为和个别清偿行为。

欺诈破产行为是指,破产案件受理前 6 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 债务人的下列行为:(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

个别清偿行为是指,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所作的清偿。但是,债务人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清偿(如缴纳水电费、电话费)除外。

因破产无效行为给付的财产,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追回的财产,列入破产财产。

对于实施欺诈破产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102 条、第 104 条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