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几种主要税种

一、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概念和特征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在各个流转环节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它是以商品销售额和应税劳务营业额为计税依据,运用税收抵扣原则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具有以下特征:

  1. 征税对象是法定的增值额。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个环节的新增价值额或商品附加值额为征税对象。所谓增值额,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增值额,即纳税人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额。它是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大于购进商品或取得劳务时所支付的金额的差额。由于我国税法规定购进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纳税人所创的增值税与理论上应减除已消耗掉的生产资料后的增值额不尽相同。我国税法将不属于新增价值的固定资产列为增值范围,说明我国的增值税基本上属于发展中国家普遍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因此我国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法定的增值额。

  2. 税负公平合理,具有中性税属性。增值税按增值征税,不管纳税环节多少,只要商品售价相同,税负相同。增值税税率档次少,不同货物或劳务的税率基本一致,税负平均分配于商品价格,税负公平,利于平等竞争。避免因企业组织形态不同和社会专业化分工不同而导致税负不公。

  3. 道道征税,税不重征。增值税只对增值额征税,对流转额中已征部分不再征税。商品从生产、批发到零售,不论生产、流通环节有多少,每一个环节征一道税,但由于实行增值税价外抵扣原则,以不含增值税税额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这就避免了以流转额总额征税而产生的重复征税现象。

(二)增值税法的基本内容

根据 1993 年 12 月 13 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 1993 年 12 月 25 日财政部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基本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1. 纳税人。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指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其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 100 万元以下的;或者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其年应征增

值税销售额在 180 万元以下的;或者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一般纳税人,是指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但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2)个人;(3)非企业性单位;

(4)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1. 征税范围。凡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均属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属于应缴纳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在增值税上属非应税劳务,不属增值税的

征收范围。

  1. 税率。增值税税率分为以下三种:
  1. 基本税率。适用一般商品和劳务。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增值税法另有规定外,税率为 17%。

  2. 低税率。主要适用人民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必需品。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 13%:①粮食、食用植物油;②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③图书、报纸、杂志;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 零税率。适用出口货物。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增值税法还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征收率为6%。

  1. 减免税规定。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项目有: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供残废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