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同一个人的名字一样,具有主体识别的作用。所以,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名称是公司成立必须具备条件之一。

公司名称的第一个意义是实现公司法人的人格特定化。为此,公司名称必须含有足以与其他民事主体相区别的标记。根据我国的现行规定,在同一登记机关的辖区内,同行业的企业不允许有相同或类似的名字。因此,一般要求公司名称中必须冠以公司登记地的地名。而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字样的公司,则必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同时, 公司名称还必须表明公司的法律性质。如,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凡为有限责任公司者,其名称中必须含有“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凡为股份有限公司者,其名称中必须含有“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公司名称的第二个意义是公司商业信誉的维系和表彰。由于公司名称的识别作用,一家公司长期的诚实经营和优良业绩能够通过公司名称得以传播和标示。于是,公司名称便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所以,在法律上,公司名称权(又称商号权)既是一种人身权,又是一种财产权。作为财产权的公司名称,是一种可以有偿转让的无形财产。公司名称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为法律禁止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