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矿政管理

(一)矿政管理的概念

所谓矿政管理是指国家依法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经济活动所进行的行政管理。

矿政管理的内容,主要是勘查和采矿的登记管理;矿区范围的核定和划定;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矿政主体

《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矿政管理的方针

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的方针。

国家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国家保障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国有矿山企业作为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体现着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主体地位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