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解散和清算

(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解散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解散的原因主要有:

  1. 自愿解散。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自愿解散,有两种情况:
  1. 外国公司作出撤回其在中国的分支机构的决定。这一般是因为外国公司无意继续在中国经营或者其在中国的经营规模缩小,经公司决策机关作出撤回该分支机构的决定,并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2.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本身请求撤销。这一般是因为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本身因经营困难,或者公司拨给的资金不足,无法继续开展业务,经请示公司总部,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撤销申请。

  3.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期限届满。这是指该分支机构在设立时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存续期限,在期限届满时,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其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情形。

  1. 强制解散。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被强制解散的原因有:
  1. 外国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破产、自动歇业等事件,致使该外国公司不复存在。

  2. 该分支机构因违反中国法律,或者损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被有关部门查封或责令关闭。

  3. 该分支机构因不能清偿债务,其财产被强制执行,不能继续经营。

  4. 该分支机构设立时有虚假陈述或者提交虚假文件等违法行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清算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在自愿解散的情况下, 清算人可由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者外国公司指定的其他人担任;在强制解散的情况下,应由有关主管机关指定人员担任,清算人的主要职责是清理财产,了结现务,清偿债务。在清偿债务以后,如有剩余财产,移交该外国公司。在清算结束前,分支机构的财产不得移往中国境外。(第 205 条)

如果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清算时,其现有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则应当由该外国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