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央银行的职责

(一)货币发行的银行

  1. 发行货币。中央银行是货币发行的银行,即垄断银行券的发行权,成为全国惟一的现钞发行机构。

  2. 人民币的法律地位。我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我国境内的一切公私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版发行,任何单位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二)银行的银行

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带有管理与被管理性质的特殊业务关系,银行的“存、放、汇”业务在中央银行则体现为, 中央银行以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办理存款、放款和汇款的业务对象。中央银行可通过此种业务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活动施以影响:

  1. 集中存款准备。中央银行是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的唯一保管银行,中央银行统一保管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可以保证存款机构的清偿能力,维护存款人的资金安全和银行等金融机构本身的安全;有利于中央银行调节信用规模和控制货币供应量。

  2. 票据清算。中央银行组织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票据清算活动,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须在中央银行开设活期帐户,即备付金帐户, 自 1998 年 3 月份起,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合为一个帐户,并将存款准备金从商业银行存款余额的 13%降为 8%。他们彼此之间应收应付的票据交换差额在中央银行的活期帐户进行调增和调减,中央银行也就因其权威性和公正性成为全国的票据交换中心。

  3. 最终贷款人。当其他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呈业务性短缺时,作为最后贷款人全力支持资金周转困难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保证金融业的稳定。

(三)政府的银行

中央银行作为政府的银行代表国家贯彻执行财政金融政策,代为管理国家财政收支以及为国家提供各种金融服务:

  1. 经理国库;

  2. 代理国库券的发行;

  3. 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进行外汇和黄金的买卖管理;

  4. 制定、发布并监督执行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

  5. 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6. 代表国家参加国际金融组织,进行国家间和国际间的金融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