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土地法

(一)土地法的概念

土地法是调整人们在土地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土地法,仅指冠以“土地”名称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而广义的土地法,则是指所有其他法律和法规中一切有关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土地法律关系

所谓土地法律关系是指土地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人们在对土地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以土地为构成要素的各种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土地民事关系和土地行政关系。前者主要包括土地物权关系,土地流转关系。后者指围绕土地行政管理所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实践中,这两种关系常常是紧密联系的。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不仅包含了大量的行政管理规定,而且包含有许多有关土地民事权利的规定。

(三)土地法的原则

  1. 土地公有原则。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不得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以其主体的惟一性和所有权的不可改变性为特征。我国的集体土地,除了被依法征用而变为国有土地以外,其所有权的性质同样是不可改变的。

我国土地所有权的这种不可交易性,显然是为了维护土地公有制度,同时也是为了保持国家对土地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以达到保护耕地和保证国家建设用地的目的。

  1. 国家对土地的统一管理原则。为了维护土地公有制,合理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我国对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管理。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对土地统一管理的权限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调查统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认、建设用地征用的审批、土地登记、查处非法用地行为等等,一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由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主管;省以下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乡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1. 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特别是保护耕地原则。我国土地法以严格保护土地,尤其是保护耕地为基本内容。土地对整个国家的极端重要性,使无论是土地的所有者,还是土地的使用者,都负有一种法律上的义务,即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切实地保护土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必须按土地用途使用土地,不得废弃土地和破坏土地。

特别是由于耕地事关十亿人的国计民生,面对我国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偏少,而耕地却日趋减少的形势,法律对耕地采取了优先保护的方针。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制度,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具体措施是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1. 土地有偿使用原则。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为了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也为了节约用地,我国已经开始改变过去长期无偿使用土地的制度,逐步转为采用有偿使用的办法。由于土地所有权不能进入流通领域,故土地的有偿使用并不是土地所有权的买卖,而仅仅是通过支付土地使用费、出让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价款和缴纳税款的方式,取得对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 保护合法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原则。土地这种作为人类最基本、最重要的生存条件的自然资源,具有不可移动性、耐久性、有限性和不可替代性。因此,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是任何国家都必须坚持的基本国策。为达此目的,确立土地物权就尤为重要。

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到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同时还规定,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到法律保护,

这都具体体现了法律对土地物权的确认与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