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家建设用地的管理

按照国家规定,列入国家固定资产计划的或者准许建设的国家建设项目,经过批准,建设单位方可申请用地。

建设单位必须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国家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时,用地单位要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因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有关部门也要妥善给以安置。

国家建设使用国有荒山、荒地的,按法定程序经批准后无偿划拨。使用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建设单位应给予适当补偿。

(一)申请定点

建设单位如需要使用国有土地,或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建设时,均须提出用地申请。

建设单位申请用地,必须是经过批准的,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 或者按照国家规定准许建设的建设项目。

我国土地法规定,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用地时,应先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这是为了使建设项目审批时充分考虑使用土地的问题而规定的申请用地前应经过的程序。

建设单位持应提交的文件向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

(二)审核并拟定征地费用包干方案

经拟征地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定点征地后,划定用地范围,并组织建设单位与被征地单位以及有关单位依法商定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取得一致意见后,草签征地费用包干方案。

(三)核定批准并拨付发证

土地管理机关对用地单位正式申报的建设面积进行核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定批准权限批准后,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建设进度,一次或者分期划拨建设用地。

(四)验收核查准予登记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由规划部门会同核查,经认可后,才能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