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概念和特征

消费税是以特定的消费品(或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消费税的特征:1.征税范围具有选择性。根据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状况、

人民的消费水平和国家财政的需要,借鉴国际通行的做法,有选择地确定征税范围,可以正确引导消费方向,抑制超前消费,确保国家财政收入。2.税负具有转嫁性。消费税的纳税人虽是生产、经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但负税人则是购买消费品的消费者,消费税的税负具有转嫁性。3.征收环节多具单一性。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大都在生产销售环节和进口环节征收,有利于控制税源,及时组织税款入库。4.征收方式灵活简便。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征收方式灵活简便,便于征收管理。

(二)消费税的基本内容

根据 1993 年 12 月 13 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

例》和 1993 年 12 月 25 日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的规定,消费税的基本内容是:

  1. 纳税人。凡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列举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2. 征税范围。消费税应税产品共分 5 类 11 个税目。

第一类是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有害的特殊消费品, 如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第二类是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第三类是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汽车、摩托车; 第四类是不能再生和不可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第五类是具有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汽车轮胎、护肤护发品。

  1. 税率。消费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对黄酒、啤酒、汽油、柴油实行定额税率,采用从量定额征收,如黄酒每吨税率 240 元、啤酒每吨 220

元;对其他应税消费品实行比例税率,采用从价定率征收,税率共有 10 个档次,最高的如甲类卷烟税率为 45%,最低的如气缸容量在 2000 毫升以下的小客车税率为 3%。

  1. 纳税环节。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 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1. 免税规定。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