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共同海损的成立条件

共同海损的成立条件是:(1)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必须遭遇共同危险。危险必须是船货共同面临的,因此空载航行的船舶或者卸货完毕后的船舶遭遇海难,就不存在共同海损。而且,共同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而不是臆测的。船长考虑不周,贸然采取措施,但事后证明没有共同危险存在,船方应负过失责任,而不能以共同海损论处。(2)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和合理的。所说措施必须是有意的,是指船方在遇到海难时,主动采取行动以避免船货的共同危险。例如,舱内着火,引水灌舱,使未着火的包件带来湿损,就属共同海损。所说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合理的,是指以最小的损失来避免最大的灾难。因采取的措施不合理而造成的损失,其不合理的部分不能得到共同海损的补偿。(3)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船方采取措施造成的牺牲和支付的费用,只要是其应尽义务之外的,不是在正常情况下应当发生的,即被认为是特殊的。例如,船舶为避免船货的全损的浅滩自动搁浅造成的牺牲和引起的救助费用就属特殊的。(4)采取的措施取得了效果,达到了全部或部分保全船货或其他财产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