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工作时间的概念和工作日分类

工作时间又称劳动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和一周内从事生产或工作的小时数。它包括每日工作的小时数和每周工作的天数和小时数。《劳动法》第 36 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

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44 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 年 2 月 17 日国务院第

8 次会议通过、1995 年 3 月 25 日国务院令第 174 号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规定:“职工每日工作 8 小时,每

周工作 40 小时。”

工作日又称劳动日,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内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它是以日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工作日分为定时工作日和无定时工作日两类。

(一)定时工作日。它是规定工作时间长度的工作日。定时工作日又可分为以下几种:

  1. 标准工作日。是指法律规定的在一般情况下统一实行的标准长度工作日。在我国,标准工作日为每日工作 8 小时。即 8 小时工作制。

  2. 缩短工作日。是指法律规定的少于标准工作日时数的工作日。即少于

8 小时的工作日。适用于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下列职工:

  1. 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等作业的职工;

  2. 从事夜班工作的职工;(3)哺乳未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1. 延长工作日。是指超过标准工作日长度的工作日。即超过 8 小时的工作日。

  2. 综合计算工作日。是指以一定时间为周期,集中安排工作和休息,平均工作时间与标准工作日时数基本相同的工作日。即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综合计算工作日适用于:(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3. 弹性工作日。是指在工作周时数不变的前提下,在标准工作日的基础上,按照预先规定的办法,由职工个人自主安排工作时间的工作日。它要求职工每天核心工作时间不缺勤,由职工个人安排上下班时间。

(二)无定时工作日。它是法律允许的没有固定工作时间限制的工作日。适用于工作时间和职责不受固定工作时间限制的职工。在企业,适用于:(1)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长途运输工人、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