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

(一)合营企业的计划

合营企业的基本建设计划(包括施工力量、各种建筑材料、水、电、气等),应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并纳入企业主管部门的基本建设计划,企业主管部门应优先予以安排和保证实施。

合营企业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和生产规模所制订的生产经营计划(包括购买物资计划、产品销售计划、外汇收支计划、劳动工资计划等), 由董事会批准执行,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企业主管部门和各级计划管理部门,不对合营企业下达指令性生产经营计划。

(二)合营企业的物资购买

不论是中国还是其他国家,为了发展本国经济,一般都要求合营企业尽可能使用本国物资。但是,有些物资如果本国没有供应,或者虽有供应但规格、质量不符合需要,或者虽然规格、质量符合需要但价格高于国际市场, 合营企业可以在国外购买。所以,《实施条例》第 57 条规定,合营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有权自行决定在中国购买或向国外购买,但在同等条件下,应尽先在中国购买。

合营企业自行决定从国外购买它所需要的物资,如果这些物资属于需要领取进口许可证的产品,要每年编制一次进口计划,每半年申领一次许可证。

合营企业在国内购买物资和所需服务的价格,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应与国有企业同等看待,并以人民币支付。

(三)合营企业的产品销售

中国政府鼓励合营企业向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合营企业生产的产品, 属于中国急需的或中国需要进口的,可以以在中国国内市场销售为主。

合营企业出口产品的价格,由合营企业自行制定,报企业主管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备案。合营企业在中国国内销售的产品,除经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参照国际市场价格定价的以外,应执行国家关于价格管理的规定,实行按质论价,收取人民币。合营企业制定的产品销售价格,应报企业主管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备案。

(四)合营企业的财务与会计

  1. 财务会计机构、人员和制度。合营企业应当在中国境内企业所在地设置财务会计机构。规模较小,设置财务机构确有困难的,可以不设,但须报知主管财政机关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

合营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财务会计人员,依法办理财务会计工作。

《实施条件》第 80 条规定:“合营企业的财务与会计制度,应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营企业的情况加以制定,并报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

  1. 会计核算的若干原则。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做到记录准确,内容完整,方法正确,手续齐备,符合时限。

合营企业和其他外商投资企业都应当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实施条例》第 84 条规定,一切自制凭证、帐簿、报表必须用中文书写, 也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

合营企业原则上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但经合营各方商定,也可采用某一种外币为本位币。以外币记帐的合营企业,除编制外币的会计报表外,

还应另编折合人民币的会计报表。

  1. 利润分配。合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一是支付各项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罚息、罚款;二是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三是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四是向投资人分配利润。

合营企业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合营企业的税后利润中可向投资人分配的利润,按照投资人的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合营企业以前年度尚未分配的可向投资人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年度的可向投资人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

合营企业以现金分配利润时,除合同、章程另有规定者外,原则上按企业经营所得的货币进行分配。

  1. 季度会计报表和年度会计报告的报送。合营企业的季度会计报表和年度会计报告应当分别报送主管财政部门、当地税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投资人。年度会计报告还应当报送原审批机关。

季度会计报表应当于季度终了后 15 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

终了后 4 个月内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一并报出。

  1. 中国注册会计师的验证和出具证明。《实施条例》第 90 条规定,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证件、报表,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一是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二是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三是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五)合营企业的劳动管理

合营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聘用或者辞退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增加或者辞退职工。中方企业同外商合营时, 原企业的职工可由合营企业按照需要择优聘用。合营企业的富余人员可以辞退。合营企业外籍职工的雇用、解雇和辞职事项,应在雇用合同中作出规定。

合营企业应加强对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合营企业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提供必要的经费,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加强对职工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

合营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由董事会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区同行业条件相近的国有企业平均工资的 120%的原则加以确定,并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好坏逐步加以调整。合营企业按照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支付住房补助基金。职工在职期间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中国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合营企业外籍职工的报酬、福利和社会保险等事项,应在雇用合同中作出规定。合营企业可以依法处罚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