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出票

(一)出票行为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格式做成汇票,并将其交付与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做成汇票包括按照票据法的要求记载汇票所必须记载的事项和签署自己的姓名、加盖单位用于票据的公章,然后才能交付给收款人。《票据法》第 22 条规定,汇票须记载下列事项,否则汇票无效。

  1. 表明“汇票”的字样。汇票单据均是统一格式,当事人不得私自印制汇票单据,票据法要求表明“汇票”字样,实际上指出票人必须使用汇票单据,此单据有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三种,出票人务必选择合同确定的汇票种类。

  2.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汇票是一种强调信用的支付工具,汇票上记载无条件支付委托的字样是为了使收款人和被背书人在票据的本身就得到此票的票据权利能够实现的保证。这是汇票与借贷合同或其他支付合同的一个重要的差别。如果汇票上记载“交付货物后汇票照付”或“资金到达后付款”等字样的,该票据无效。

  3. 确定的金额。首先要确定货币的种类,才能确定货币的金额。其次在填写资金数额时不得作选择性、浮动性的记载,也不得不记载具体的金额, 如有这些情况,则汇票无效。《票据法》第 8 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4. 收款人名称。指汇票上记载收取款项的公司或其他交易主体的名称, 该名称必须用全称,不得使用简称或企业代号。

  5. 出票日期。指票面上所记载的公历年、月、日。出票日对出票行为有重要意义,出票日是决定到期日的计算基准日,也是决定汇票到期后利息如何计算的基准日,还是决定保证是否成立的基准日。除此之外,出票日还具有以下意义:第一,在出票的当日,出票人是否已经具备行为能力(个人须年满 18 周岁,法人须已经登记成立等);第二,对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出票日就是计算汇票到期日的基准;第三,对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出票日为计算提示承兑日的基准;第四,对见票即付的汇票,出票日即可作提示付款日。

  6. 出票人签章。出票人的签名盖章须注意三点:第一,出票人一人签章即有效,如果有二人或二人以上的人签章的,所有签章者为共同出票人,对汇票上的记载事项负连带责任;第二,必须以本名签章,不得以化名或笔名签章;第三,法人为出票人的,其签章为法人的票据专用章或法人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个人印章或签名。

(二)汇票未记载事项的认定

《票据法》第 23 条规定,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因为这些事项关系到票据权利的行使和票据追索权的行使,以及诉讼管辖权的认定等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虽然不是汇票必须记载的内容,但是一旦记载后,即与票据上的其他记载的法律效力相同。

  1.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是信用支付工具,以一定的日期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时间,如果汇票上未记载这个时间,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就无法行使,为了保障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和提高出票人(包括商业汇票的承兑人)的权利意识,票据法规定汇票上无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2.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付款地是持票请求付款地,以及在受到拒绝支付时,要求付款人提供拒绝证书之地,在国际汇票使用中付款地是确定货币种类的根据。如果当事人因汇票争议发生诉讼时,付款地是决定法院管辖地的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27 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 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根据一般的法理,出票地是决定当事人的出票行为准据法的适用, 在我国国内实施的汇票明确出票地的意义主要在于某类票据有自己流通的区域,以及不同省份之间可能有不同的地方票据规范,而这些规范的某些内容

可能是票据法没有规定的,或没有详细规定的,不同的地方法规可能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有所不同,这是出票人应当注意的。

(三)付款日期及签发汇票的后果

  1. 付款日期。我国的票据法规定汇票有四种付款日期,即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由出票人根据需要选择一种在汇票上记载,由收款人开出的商业汇票上已经记载付款日期的,承兑时,付款人须审查该付款日期是否符合原交易合同的约定,如原合同没有约定,则要看此日期是否在交付货物的日期之后,是否适合自己资金使用计划等,在承兑之后,就表示承认汇票上的付款日期,不得再作更改。

  2. 签发汇票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票据法》第 26 条的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票据法》第 70 条、第 71 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1. 汇票经签发后,即代表一定的资金数额。由于汇票是一种票据,其功能主要可作支付工具和融资工具,所以,该汇票可作为通货在市场上流通

(转让和贴现),并可为持票人融资提供担保(质押)。

  1. 出票人须将汇票交付收款人才算签发(收款人出票则由付款人承兑后才算签发)。收款人收取汇票后即享有票据权利,可以依法处分,包括转让、贴现、质押等。

  2. 汇票经签发后,付款人承担的票据责任是按时付款,以及为付款作准备的承兑。如果付款人不能按时承兑或付款的,则要受到追索,偿还原汇票的金额、利息及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