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常项目外汇

(一)外汇存放

  1. 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

  2. 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前述外汇指定银行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结汇和售汇业务的银行。

(二)外汇使用

  1. 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用汇,应按照国家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 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

  2. 境内机构的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须按照国家关于出口核销管理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三)个人外汇

  1. 个人外汇,可以自行持有,也可以存入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2. 个人因私用汇,可在国家规定的限额内购汇;携带外汇出境,超过规定限额的,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凭证。

  3. 中国公民的外币及外汇资产,非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携带或邮寄出境。

  4. 个人移居境外后,其在境内资产产生的收益,可以按规定的证明材料和有效凭证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携带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