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债权申报

(一)债权申报的概念

债权申报,是指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依照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债权申报具有以下特征:

  1. 债权申报是债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债权人享有申报和不申报的自由。

  2. 债权申报以主张并证明债权为内容。申报人主张债权以外的其他权利

(例如财产取回权)的,或者不能提出债权证据的,不予接受。

  1. 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必要条件。债权人申报债权并经确定后,即具有参加债权人会议的资格,并依法享有相应的程序权利。未申报的债权人,不得参加破产程序。

  2. 申报债权,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规范。例如,超过法定期限申报债权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债权申报的程序

  1. 申报期限。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在收到通知后 30 日内,未收到通

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1. 申报方式。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

    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2. 登记造册。人民法院对于申报的债权,应当指派专人,进行登记造册。

  3. 审查确定。申报的债权,须经债权人会议审查确认,方为确定。

  4. 逾期未报的后果。按照现行规定,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