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土地利用的管理

(一)土地利用法律制度的概念与土地利用的原则

  1. 土地利用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调整因合理利用土地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体系。

作为土地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国家进行统一的土地管理的法律依据。广义的土地利用法律制度,将一切与土地利用有关的法律制度均包括在其中,鉴于土地征用、建设用地、土地登记等法律制度的重要性,我们将对其单独介绍。

  1. 土地利用的原则。我国土地法在总结我国土地利用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为合理利用土地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包括节约用地的原则、改良土壤的原则、保护耕地的原则、因地制宜的原则和讲究综合效益的原则等。

(二)土地调查

土地调查是国家的土地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一定区域内土地的自然状况、经济状况、社会状况所进行的调查。它是国家土地管理行政机关实施的一种土地行政管理行为。

土地调查的内容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土地条件调查等。土地调查要有计划地进行,作为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政策的重要依据。在土地调查中,被调查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有配合调查、提供必要的资料的法定义务。

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评定土地等级,用以作为确定土地税赋、土地价格和土地规划的依据。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一定区域内对自

然特性和地域条件所进行的土地调查的资料,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远景规划诸方面对土地的需求,经过综合平衡后所编制的,对土地进行合理开发和利用以及保护的综合性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进行土地开发和利用活动的法律依据之一。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

(四)土地开发

我国土地法规定,开发利用是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种方式。但对荒地的开发,必须有计划地进行,必须经人民政府批准,要给以一定的限制和管理。开垦荒地必须注意保护环境。

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滩涂,用作农、林、牧、渔生产的,必须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国家征用土地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报请审批。审批权限的划分为:一次性开发 2 万亩以上土地的,须经国务院批准;一次

性开发 1 万亩以上 2 万亩以下土地的,须经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规定。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