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司住所

(一)公司住所的意义

同自然人一样,公司也应该有自己的住所。住所的意义在于赋予民事主体以空间上的确定性。住所的法律效用主要有:(1)据以确定公司的诉讼管辖地(《民事诉讼法》第 22—31 条);(2)据以确定公司的受送达地点(《民事诉讼法》第 79 条);(3)在一定情况下,可据以确定合同履行地(《民

法通则》第 88 条);(4)在一般情况下,据以确定公司的登记机关。

(二)公司住所的确定

《公司法》第 10 条规定:“公司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当公司只有一个办事机构时,即以该机构所在地为住所。若公司有位于不同地方的两个以上的办事机构,则应确定其中一个为主要办事机构。习惯上,公司在不同地方设有分支机构的,以公司总部为主要办事机构。但在法律上,应以公司的登记为准。例如,某公司在北京、上海均设有办事机构,其登记的主要办事机构在北京,但事实上公司机关设在上海。在这种情况下,应以北京为该公司的住所。

根据现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设立公司,应当提交住所证明,即“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享有使用权的文件”。例如,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