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 1 条规定, 中国合作者包括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外国合作者包括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并不折算成股份。因此,也就不存在按持有股份的比例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问题。中外合作者按何种比例进行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是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的。这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这种股权式的合营企业是有明显区别的。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另一个显著区别是:中外合作者可以共同举办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共同兴办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而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都是中国法人。

此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相比,在组织机构的设置等方面也具有自己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