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土地使用权抵押

(一)概念

这里所谓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即指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它是不动产抵押的一种。具体是指当土地使用权人与其他人有债务关系时,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将自己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在自己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用以担保的土地使用权按合同规定予以处分,并将处分的收益补偿土地使用权人所欠债务的这样一种法律行为。

在土地使用权抵押中,用土地使用权来保证自己债务履行的土地使用权人是抵押人;对特定的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是抵押权人;用来作

为债务保证的土地使用权是抵押物。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但抵押的设定却是担保之债。作为要式法律行为, 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土地使用权是基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才得以产生的,当然,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的内容不得违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有关约定。

(二)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1. 当对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2. 凡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3. 当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消灭的时候,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