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身保险合同

(一)保险利益

下列人员对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以及被投保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二)投保

  1. 年龄不真实的后果。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2. 投保的例外。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以免诱发道德风险。但是,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制。

  3. 特别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的书面同

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以免权利主体发生改变后诱发道德风险。

(三)保险费及时效

  1. 付费方式。包括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和按照合同的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两种方式。

  2. 合同中止。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 60 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四)受益人

受益人是人身保险的条件满足时享有保险利益的人。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以免诱发或产生道德风险。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前,应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将变更结果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随之生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五)保险金

  1. 保险金归受益人享有。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2. 保险金的丧失。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经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 被保险人自杀。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经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如果被保险人是在合同生效 2 年以后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4. 被保险人犯罪。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经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5. 没有代位追偿权。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六)解除合同

投保人解除合同,已经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

合同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 2 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