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保险欺诈及其法律后果

(一)谎称保险事故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回保险费。唯一例外的是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投保人已经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三)虚报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