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概念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依照本国法律在本国设立的分支机构。所谓外国公司,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设立的公司(第 199 条第 2 款)。也就是说,我国关于公司的国籍认定, 实行登记地标准。

我国《公司法》上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以外国公司的存在为前提。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名称、国籍和财产,都从属于该外国公司。因此,如果外国公司不存在,则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无从成立;如果外国公司归于消灭,则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予撤销。

  2.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登记设立的。也就是说,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我国的法定程序办理设立申请和审批手续。外国公司未经我国法定机关依法批准, 不得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

  3.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以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业务活动为目的。外国公司在我国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无论是称作分公司,还是称作办事处,或者是采用其他名称,都是该公司在我国从事业务活动的机构。因此,这些机构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具有从事相应的民事活动的主体资格。如果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机构不以从事经营业务活动为目的,则不是我国公司法意义上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无需履行公司登记。

  4.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行为,视作该外国公司的行为;其行为所生的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当然地归属于该外国公司。(第 202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