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破产案件的管辖

(一)地域管辖

《企业破产法》第 5 条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债务人所在地,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二)级别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以债务人的企业登记机关为准,即:(1)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由基层法院管辖;(2)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由中级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