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产品质量法》第三章第二节规定了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销售者进货时的质量义务

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所谓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是指销售者进货时,要对所进货物进行检查,查明货物的质量,同时对货物应具备的标识,如产品合格证、生产日期、认证标志等是否齐备进行验查,查明货物可以销售时才收存货物的制度。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是销售者销售合格产品的前提,也是区分生产者和销售者责任的依据。如果销售者在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过程中查明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应拒绝接收货物,防止不合格产品、伪劣产品在市场上流通。

二、销售者进货后、销售前的质量义务

销售者进货后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如果进货时的产品符合质量要求,销售时的产品出现缺陷,销售者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产品标识的有关规定。

四、销售者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范

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