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违反森林法的法律责任

我国《森林法》对违反森林保护规定的人,规定了具体的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一)行政处分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直接责任人员;2.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直接责任人员;3.采伐后未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员; 4.在森林病虫害防治以及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

(二)行政处罚

根据我国《森林法》有关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可分别处以或并处责令赔偿损失、责令补种树木、责令限期更新造林、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以至拘留:1.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轻微的;2.伪造或者倒卖林木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的;3.采伐木材的单位和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情节严重的;4.进行开垦、采矿、采土、采种、采脂、砍柴及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破坏的;5.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规定, 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6.违反森林防火规定的。

(三)刑事责任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2.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或巨大的;3.伪造、非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4.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5.盗伐、滥伐国家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6.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用职权,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