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概念

所谓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有期限的民事权利。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1. 划拨取得。这指具有相应权限的政府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行政划拨的方式,将一定的国有土地无偿地提供给公民和法人使用的制度。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能进入市场。

  2. 有偿出让取得。是指政府有关部门通过与土地使用人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偿提供国有土地供使用权人依照约定条件进行使用。以这种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3. 开发取得。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滩涂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开发地位可因其开发行为而取得该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4. 复垦取得。企业用自有资金或贷款进行土地复垦的,复垦后即可以取得被复垦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终止

国有土地使用权可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 使用期限届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届满以后,使用权人的续展申请没有得到批准,或者法律规定不得续展的,使用权当然终止。

  2. 土地本身变故。由于自然或人为的原因,土地事实上已不能为使用人所占有、使用和收益时,土地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终止。

  3.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随着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设立,旧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即行终止。

  4. 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国家作为土地所有人,当然有权收回已经授予的土地使用权。但国家只有在具备法定事由时才可收回已经授予的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