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即所谓环境质量预断评价,它是指在环境开发利用之前, 就对开发或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和其建成以后将对周围环境所产生的影响,拟采取的防范措施,及其最终不可避免的影响,所进行的调查、预测和估计。

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在法律上的表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则是法律对进行这种调查、预测和估计的范围、内容、程序、法律后果等所作的规定。

对开发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无疑是为了在有害环境的活动出现之前,就弄清其对环境的影响,这样就可以事先采取有效的措施尽可能地防止不利影响的发生,所以它是预防为主原则的具体体现。

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范围

法律规定,环境影响评价适用于我国领域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其中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建设项目。

实践中通常按建设项目的大小、开发建设的性质、建设地点的环境敏感

程度来判断开发建设项目是否对其环境会有影响。

(二)环境影响评价的形式

我国法律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深度,把环境影响评价分为“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两种。

  1. 环境影响报告书。是由开发建设单位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关于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预断评价的书面文件。

其目的是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对项目可能给环境造成的近期和远期影响、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进行评价,论证和选择技术上可行,经济和布局上合理,对环境的有害影响较小的最佳方案,为领导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建设单位只能委托持有评价证书的单位来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否则其环境影响评价不具有法律效力。环境影响评价是有偿进行的,要收取一定费用。

  1. 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是由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填报的关于建设项目概况及其环境影响的表格。

其目的在于弄清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及其对环境的影响情况,以便可以针对性地采取环境保护措施。

对于只需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建设单位难以填写的,也得委托有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来填写。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要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即予以完成。

  1.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完成以后, 应当由建设单位送开发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进行预审查,提出预审意见,然后送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的机构和权限,是根据项目的大小而确定的。

(三)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后果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适用对象是从事对环境有不利影响的开发建设活动的单位。违反这个规定,要承担法律后果。

法律规定,对于未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开发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其它相应手续。擅自开工的,除可以责令停止施工,补作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手续以外,还可对建设单位及其领导人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