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外汇管理法

一、外汇管理概述

(一)外汇的概念及种类

我国的外汇是指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在国际贸易和国际交往多样化的环境中,外汇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外国货币,或在国际市场上可自由兑换的硬通货,而是包括一切可以作为清偿他国债务的货币和其他资产:外国货币,包括纸币和铸币;外币支付凭证,包括各种票据、银行存款凭证和邮政储蓄凭证;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和股票等证券;特别提款权和欧洲货币单位,以及其他资产。

(二)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主体

  1. 外汇管理部门,我国的外汇管理部门是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称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统称外汇管理机关。

  2. 外汇管理对象,凡是我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和外商投资企业、个人、外国政府及公司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的外汇收支或者经营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管辖。

(三)外汇管理的客体

  1. 外汇申报。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凡有国际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 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经常性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及单方面转移等。

  3. 境内禁止外币流通。我国的外汇管理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所有的交易和支付活动都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揭发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和活动,外汇管理机关视情况予以奖励并负责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