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民事责任

(一)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民事责任的具体情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0 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1. 商品存在缺陷的;

  2. 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3. 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4. 不符合商品、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5.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6. 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7. 服务的内容和收取的费用违反约定或法律规定的;

  8. 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民事责任的具体范围1.人身损害的民事责任。人身损害的民事责任包括:

  1. 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身体伤害的, 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及其他费用。

  2.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残疾的,除赔偿上述费用外,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用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3.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4.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 25 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1. 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经营者在财产损害方面的民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除了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以外, 这些责任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修理;(2)重作;(3)更换;(4) 退货;(5)补足商品数量;(6)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7)赔偿损失。

  2. 几种特殊情况下的民事责任。

  1. “三包”的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5 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不能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

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1. 以邮购方式销售商品中的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2. 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的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7 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收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3.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三)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惩罚性赔偿金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是一项重大突破,是对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本法第 49 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 1 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