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公司的民主管理

(一)民主管理机构

  1. 工会。根据我国《工会法》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其主要职能有:(1)维护职工合法权益;(2)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3)通过各种教育,提高职工素质,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该法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工作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均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公司法》第 16 条第 1 款规定,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工会法》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 25 人以上的,可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会员不足 25 人的,选举组织员 1 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1.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是我国国有企业中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对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作了明确规定。并规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公司法》第 16 条第 2 款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因此,这类公司应当同时建立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

(二)公司决策中的职工参与制度

  1. 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决策。《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在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

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第 55、121 条)

  1. 其他重要决策。《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在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 56、122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