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一)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资企业法》第 4 条第 1 款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实施条例》第 19 条第 2 款规定:“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合营各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这种做法,投资者承担的风险较小,可以起到鼓励投资的作用。所谓认缴的出资额,是指

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同意投入的资金数额。合营各方应按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期限,一次或几次缴清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合营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然后,由合营企业根据验资报告发给合营各方一种证明其出资数额的出资证明书。

(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在该企业合营期内不得减少,但可以增加。增加注册资本应由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 25%,对外国合营者投资比例的上限未作规定,这比多数发展中国家不允许外资超过49%的规定更为开放,以利于吸引外资。

合营各方的投资比例在一定条件下也是可以变化的。因为经合营他方同意和审批机关批准,合营一方可以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合营企业投资总额是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如果合营各方的出资额之和达不到投资总额,可以以合营企业的名义进行借款。在这种情况下,投资总额包括注册资本和企业借款。

注册资本与企业借款必须保持一个适当的比例,如果企业借款过多,就会直接影响对债权人和第三人的利益的保护,以及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因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1987 年 3 月 1 日公布了《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明确了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实际上也确立了合营企业借款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

根据上述规定,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与生产经营的规模、范围相适应。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为:

  1.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 300 万美元以下(含 300 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 7/10。

  2.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 300 万美元以上至 1000 万美元(含 1000 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 1/2,其中投资总额在 420 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210 万美元。

  3.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 1000 万美元以上至 3000 万美元(含 3000 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 2/5,其中投资总额在 1250 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500 万美元。

  4.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 3000 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

总额的 1/3,其中投资总额在 3600 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1200 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