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是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它是法院进行破产宣告所依据的特定事实状态。其特点是:第一,它必须是实际存在的事实状态;

第二,它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状态。作为破产原因的法律事实,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复合的。目前,各国关于破产原因的立法通例,是采用单一规定,即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唯一原因。而我国现行立法,采用复合规定,即以多项事实组成破产原因。《企业破产法》第 3 条规定的破产原因由三项事实构成:(1)企业经营不善;(2)严重亏损;(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民事诉讼法》第 199 条规定的破产原因由两项事实构成:(1)严重亏损;(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前一种规定适用于国有企业,后一种适用于其他企业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