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班加点的条件与限制措施

加班,是指劳动者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从事生产或工作。加点,是指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以外继续从事生产或工作。

《劳动法》第 42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994 年 3 月 25 日劳动部发布《劳动部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 6 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第7 条规定:“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为了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劳动法》采取下列措施限制加班加点。

(一)用人单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劳动法》第 41 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 1 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

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 3 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

(二)确定较高的加班加点的工资报酬。《劳动法》第 44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150

%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

低于工资的 300%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