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公司债券

(一)公司债券的概念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发行公司债券是公司以借贷方式向公众筹集资金的一个重要方式。与发行股份相比,公司债券利率固定,风险较小,易于吸引投资者, 但必须到期还本付息,对公司有一定压力。所以,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经过严格的经济测算并做好相应的资金准备。

(二)公司债券的种类

  1. 记名公司债券、无记名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可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记名债券记载债权人的姓名,可挂失,其转让一般须采用背书方式, 并须将受让人姓名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无记名债券不记载债权人的姓名,不挂失,其转让以证券在合法场所的交付为满足。

  2. 有担保公司债券、无担保公司债券。有担保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为债券的还本付息提供了一定担保的公司债券。按照所提供的担保的种类不同,又有所谓抵押担保公司债、质押担保公司债、保证担保公司债,以及设备担保公司债、证券担保公司债等等。

无担保公司债券就是仅以公司信用为基础而无任何财产担保的公司债券。这种债券通常是由信誉卓著的大公司发行的。有时候,这种债券设有一定的附款以取信于债权人。例如,规定公司不得对本公司财产设定抵押权, 在本次公司债券清偿前不得另行发行新的公司债券,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所筹得的资金将用于指定的用途而不得派作他用,等等。

  1. 可转换公司债券、非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指可以转换为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持有这种债券的人,可以在一定时候向公司办理转换手续,从而由债权人变为股东;持券人享有办理或不办理转换手续的选择权。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上属于公开募集股份的一种形式,故应遵守股票上市的有关规则。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并制定具体的转换办法,然后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根据国务院 1997 年 3 月 25 日发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目前在我国境内只有上市公司和重点国有企业能够发行以人民币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字样。

非转换公司债券指不能够转换为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凡未标明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均为非转换公司债券。

(三)公司债券的发行1.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 161 条的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归纳起来,包括以下六点。

  1. 公司净资产。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 6000 万元。

  1. 已有公司债。公司有已经发行而未偿还的债券的,其累计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

    40%。

已经发行过债券的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①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②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并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1. 收益水平。公司最近 3 年平均每年的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
  1. 年的利息。这里所说的“可分配利润”,是指公司年度利润在依法缴纳各种税款并依法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公益金以后的余额。这里所说的“公司债券 1 年的利息”,在有以往发行而未偿还的公司债券的情况下,应为累计债券总额的年利息。
  1. 资金用途。筹集的资金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2. 债券利率。拟发行的公司债券,其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3. 其他条件。国务院可以在以上条件之外,对公司债券的发行规定其他的条件。

《公司法》第 172 条还规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除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股票发行的条件。

2.发行公司债券的程序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作出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第 163 条)。

  2. 审批。股东会或者国家授权机构作出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或决定后,公司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申请批准。申请批准时,应提交公司登记证明、公司章程、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第 163 条、165 条)

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公司提出的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的则不予批准。该部门在审批时,还必须服从国务院确定的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第 164 条第 1 款)

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如果发现已经作出的批准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此时,如果被批准的公司债券尚未发行,应停止发行;如果已经发行,应当向认购人返还所缴款项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的利息。(第 164 条第 2、3 款)

  1. 公告。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该办法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①公司名称;②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③债券的利率;④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⑤债券发行的起止日期;⑥公司净资产额;⑦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⑧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第 166 条)

  1. 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法,可分为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两种。直接发行就是由公司自己向公众募集和接受应募。间接发行就是公司委托他人向公众募集和接受应募。间接发行又分为承销发行和代销发行两种。承销发行就是将公司债券的发行交证券商承销,无论债券是否全部售出,承销人均应向公司付清全部价款。代销发行就是将公司债券的发行委托他人代销,代销人收取手续费,债券不能全部售出时,代销人不负责任。我国《公司法》第 166 条第 2 款第 8 项规定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必须载明“公司债券的承销

机构”,可见立法者只认可承销发行这一种方法。在我国,目前只允许有证券经营权的金融机构承担公司债券的承销业务。

发行公司债券,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第 167 条)

公司债券的募集采用公告方式进行。发行公告除载明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的有关事项外,还应载明公司债券的发行价格和发行地点。公司债券的发行价格可以高于或低于债券票面金额,即溢价发行或折价发行。发行公告在性质上属于合同法上的要约。而公众的应募行为则属于承诺。应募的方式, 有填写应募书和当场购买两种。应募人填妥应募书并交给发行商,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成立后,应募人负有按期付清价款的义务,发行人负有在价款收讫时交付债券的义务。当场购买方式适用于个人购买,通常以现金支付,属于即时清结的合同。

公司在发行公司债券后,应当制作并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①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②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③债券总额, 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的利率,债券的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④债券的发行日期。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第 169 条)

(四)公司债券的转让

公司债券可以转让。其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记名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其他法定方式交付与受让人,并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后,始发生效力。无记名债券,由债券持有人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第 170、171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