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自然资源法第一节 自然资源法绪论

一、自然资源概述

所谓自然资源是指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为人类所能利用的一切自然要素。

对自然资源可以按不同学科,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1. 按对资源的认识和利用程度可以分为:(1)现实资源,即在现实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下,为满足人类的生活和生产需要而正在被利用的自然物质和能量,被称之为“现实资源”;(2)潜在资源,即由于经济或技术条件的限制,虽然知道其用途,但还没有办法可对其加以利用,或者虽然目前虽不知其用途,但以后随着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发展,有可能被利用的自然物质和能量。

  2. 按资源用途可以分为:(1)生产资源;(2)风景资源;(3)科学资源。

  3. 按资源的属性可以分为:(1)土地资源;(2)水资源;(3)气候资源;(4)生物资源;(5)矿物资源。

  4. 按资源可被人类利用时间的长短可以分为:(1)有限资源,有限资源又可分可更新资源(如森林、种植物、野生动物等生物资源,它们可以借生殖而复原)和不可更新资源(如无生命的矿产及燃料等,其储量有限,消耗之后不能再生);(2)无限资源,即所谓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可以永续利用的资源。如太阳能、风能、海洋能等等。

  5. 按自然资源的客观贮存条件分为:(1)地下资源,即蕴藏在地壳之内的资源;(2)地表资源,即附着于地表之上的生物圈资源。

自然资源是客观存在的自然要素,而人类的主观能动性会对以有限性为特征的自然资源产生一定影响。我国国土辽阔,矿藏丰富,但是,人均耕地面积少,森林覆盖率低,草原沙化严重,水资源的人均占有量也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矿产资源中贫矿及共生、伴生矿较多等,且许多矿产采后都不能复生。所以,自然资源并非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物质。特别是当自然资源被不合理地开发利用,甚至遭到破坏时,还会影响到生态平衡,以致贻害后代。所以,我们必须通过加强自然资源法制,系统地解决管理、保护、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问题。只有完善自然资源立法,健全执法机构,切实监督、管理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才可能解决我们所面临的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