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环保法的基本原则

环保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环保法的各种原则中起主导作用的根本原则。它们体现着环保法的特点,为制定环保法的规则性规范和处理环保具体问题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是在环保法的适用中始终起着广泛的宏观指导作用的具有稳定性特征的规范。

(一)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

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规模与速度不能超越环境与资源的承受能力。我们既要达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又要使环境符合人类对环境质量要求,二者应是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关系。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解决环境问题只能是立足于预防,防患于未然。要积极治理已经产生的污染,但工作重点要放在预防新的污染方面。我们必须正确处理防与治、单项治理与区域治理的关系,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治理、保护和改善环境。

(三)公众参与的原则

首先体现为要保证公众有获得环境信息的知情权;其次体现为要保障公众对有关环境活动的决策参与权;最后表现为公众的环境权益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请求赔偿或补偿,享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四)环境经济责任原则

开发利用环境和资源,排放污染物影响或危害环境质量的,必须治理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破坏,或者支付治理由于其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损害的有关费用。即所谓“开发者养护,利用者补偿,污染者治理,破坏者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