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由三部分组成: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一)股东大会

  1. 股东大会的组成和职权。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行使以下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第 103 条)

  1. 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或章程规定人数的 2/3;(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 1/3;(3)持有公司股份 10%以上的股东请求召开;(4)董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5)监事会提议召开。(第 104 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 30 日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

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第 105 条第 1 款)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其股东大会的召开应当于 45 日以前公告。无记

名股票的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于会议召开 5 日前至会议闭幕期间将股票交存于公司。(第 105 条第 2、3 款)

  1.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的表决,实行一股一票原则,即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决议,以及公司修改章程,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第 106、107 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的授权

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 108 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第109 条)

  1. 股东的权利。股东除享有股东大会的出席权和表决权外,在股东大会开会和闭会期间均享有如下权利:
  1. 查阅权。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第 110 条)

  2. 建议权、质询权。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这里所说的质询,是指对董事会、经理的经营行为提出疑问并要求解答。(第 110 条)

  3. 诉权。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的诉讼。(第 111 条)

(二)董事会及经理

  1.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董事会的成员为 5 至 19 人。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 112 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1 至 2 人,均由全体董事以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3)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在公司需要时,董事长可以经董事会授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第 113、114、120 条)

董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不得超过 3 年。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

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 115 条)

  1. 董事会会议。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 2 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提前 10 日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行决定召集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第 116 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 1/2 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第 117 条)

董事应本人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第 118 条)。授权事项中,可以包括代为行使表决权。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是,根据会议记录的记载,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的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 118 条第 3 款)

  1. 经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作为辅助

董事会执行业务的人员,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 119 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第 120 条第 2 款)

(三)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 3 人。监事会应在其成员中

推选 1 名召集人。(第 124 条第 1 款)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关,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 124 条第 2、3 款)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 125 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的财务;(2)对董事、经理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第 126 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第 127 条)

(四)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义务、责任

董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第 123 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第 128 条)

《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义务、责任的规定(第 57~63 条),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第123、128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