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险业务的划分

(一)分业保险

《保险法》第 90 条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即保险公司划分为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两类经营实体,业务互不交叉。

(二)再保险

  1. 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保险公司可以经营其业务范围内的再保险业务,即分出保险和分入保险。再保险也称分保,指保险公司将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分散给其他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业务。再保险以原保险的存在为基础,是对第一次保险的再次保险。再保险需要签订合同,合同的当事人均是有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一方称为分出公司,一方称为分入公司。再保险合同的标的,是分出公司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分入公司不是直接对保险事故的损失赔偿,而是对分出公司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行约定的补偿。

  2. 再保险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比例再保险,指原保险人将其所收保险费的一部分给予再保险人,并按再保险人的保险费占自己所收保险费的比例把保险责任分配给再保险人。第二种是非比例再保险,指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按比例计算,而是在再保险合同中给原保险人对某一笔保险业务规定了最高的赔偿数额或赔款率,当超过约定的赔偿数额或赔款率时, 由再保险人承担。

  3. 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以维护本国保险公司的利益。

  4. 再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的名称、地址,合同的有效起止期,再保险的险种和方式,除外责任和保险费的计算及给付,

双方责任的分担和赔偿支付方法,争议的解决和仲裁条款,以及共同利益条款,过失或疏忽条款,双方权利保障条款等内容。双方还可将协商同意的其他事项写进再保险合同。

  1. 再保险的费用及法律意义。再保险人只能要求保险分出人支付约定的保险费,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只能向保险人请求履行保险责任,不得向再保险人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再保险的分出人必须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全部的保险责任,不得以再保险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延迟履行其原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