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光船租赁合同

(一)光船租赁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光船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与定期租船合同相比,光船租赁合同具有下面的特征:

  1. 光船租赁合同承租人租船的目的主要是经营船舶取得收益;而定期租船合同的承租人租船的目的主要是完成一定的货物运输。

  2. 在光船租赁下,承租人占有船舶;而在期租条件下,船舶则由出租人占有。

  3. 在光船租赁下,船用燃料、物料、给养等均由承租人提供,承租人除交付租金外,还要承担船舶的全部航行费用;而在期租下,船用燃料、物料、给养等均由出租人装备,承租人只支付租金并负担船舶的营运费用。

  4. 在光船租赁下,船长和船员均由承租人雇用;而在期租条件下,船长和船员均由出租人雇用。

  5. 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而定期租船合同则没有登记制度。

(二)出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在光船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港口或地点, 依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交付船舶及船舶证书。交付的船舶应处于适航状态并适于合同约定的用途。出租人应对船舶享有所有权,因船舶所有权发生争议或出租人所负的债务使船舶被扣押的,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的利益不受影响;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负赔偿责任。此外,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在光船租赁期间负有不得对船舶设定抵押权的义务。出租人的权利主要是收取租金的权利。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连续超过

7 日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此外,出租人在光船租赁期间,因承租人的原因使自己的利益受到影响或损失的,有权要求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

(三)承租人的主要义务和权利

在光船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是:(1)保证船舶在约定地区内的安全港口或地点之间从事约定的海上运输。承租人违反这一义务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2)保证船舶用于运输约定的合法的货物。(3)负责船舶的保养、维修。在光船租赁期间,船舶的保养、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承担。(4)负责船舶的保险。在光船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船舶价值,以出租人同意的保险方式为船舶进行保险,并负担保险费用。(5)支付租金。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船舶发生灭失或失踪的,租金应当自船舶灭失或得知其最后消息之日起停止支付,预付租金应按比例退还。(6)不得擅自转让合同权利或义务,不得转租。光船租赁期间,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转让合同的权利或义务,也不得以光船租赁的方式将船舶进行转租。(7)返还完好船舶的义务。承租人向出租人交还船舶时,应使船舶处于出租人交船时相同的良好状态。否则,除自然损耗外,承租人应负责修复或给予赔偿。

承租人的权利主要为:(1)要求出租人按时提供约定的船舶的权利。出租人未按时提供约定的船舶或提供非约定的船舶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并要求赔偿损失。(2)对光船租赁期间船舶抵押的书面同意权。在光船租赁期间,出租人要对船舶设置抵押的,应事先取得承租人的书面同意。否则, 承租人遭受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损失。(3)付清租购费时取得船舶所有权。光船租赁合同订有租购条款的,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付清租购费时,即取得船舶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