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人身保险

一、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与性质

  1. 概念。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投保人与保险人通过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按时交纳一定的保险费,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而致伤残或死亡时,或在保险期满时,保险人一次或按期向其支付医疗费或保险金的一种法律制度。

  2. 性质。人身保险是一种定额给付性质的保险,投保人投保多少金额, 当条件满足时,保险人必须承担多少给付的责任,无须调查损失的有无和大小。

(二)人身保险的分类

  1. 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我国的人身保险绝大多数是自愿保险,强制保险只限于旅客搭乘铁路、轮船、飞机和汽车时,须由运输经营者向保险公司投保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2. 人寿保险。是指以保险人在一定时期或终身的死亡或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一种保险。人寿保险可以因保险内容(生存或死亡),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交费方式,给付方式等条件的不同组合而构成多种保险合同。

  3. 人身意外伤害险。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人身伤害的范围,在保险期间内,只要发生了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就可按规定获得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制度。人身意外伤害的保险期为 1 年,期满时须续办保险手续。

  4. 疾病保险。也称健康保险,指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患病、分娩以及所致残废或死亡时的保险金,疾病保险不包括意外伤害引起的损失。

  5. 团体人身保险。指以团体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一份总保险单,该团体的成员为被保险人的一种人身保险。其保险范围是死亡和残废保险。特点是以集体选择代替个人选择,保险人也不能对团体成员中的个别人作选择。团体被保险人免除体检责任,其手续简单,保险费较低,期限为 1 年。 6.简易人身保险。其保险期限、保险费和保险金额标准化,其特点是低

保费、低保额、交费频繁,免体检,保险量次不限,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 在不超过期满最高年龄限额(我国定为 70 周岁)的情况下,由投保人自由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