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划拨土地使用权

(一)概念

所谓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权人通过审批的方式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的使用权人也须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但与通过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变卖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同,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基本特征是其取得方式的非市场性,依照法律的规定,其总是无偿或只经过补偿即可取得。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1.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不可转让性。

由于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无偿取得的,或者只需支付较小的代价(即仅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取得的,再加上其使用期限又无限制,故一般认为,通过划拨方式所提供土地使用权,不能适用于经营性或盈利性的目的。因此土地使用权人有偿转让、出租或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在法律上均是被禁止的。

我国土地法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只有在改变了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无偿性以后,才可以有偿转让其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故可见除符合法定条件以外,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的。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2.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1)土地使用者应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等营利性的经济组织,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不能将自己无偿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2)有偿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必须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具有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3) 必须先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把无偿的取得方式改变为有偿的权利取得形式。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必须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