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

(一)提存保险准备金

《保险法》第 93 条规定,保险公司除人寿保险外,经营其他保险业务, 应当从当年自留保险费中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和结转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当年自留保险费的 50%。对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准备金提取之后, 应当分别留存,不得用作投资,也不得相互挪用。

(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1. 除了前述保险准备金外,保险公司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积金是公司税后利润分配前按比例留在公司用于弥补亏损和公司发展的准备资金,不得用于非生产性开支。

  2. 保险保障基金。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的稳健发展,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央银行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此资金应当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3. 增加资本金。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数额。低于最低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

  4.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 4 倍,以应付可能发生的财产损失赔偿。

  5. 再保险。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每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 10%, 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将保险责任分担出去。

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 2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强制分散保险责任,以保障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