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环境标准的分类

(一)环境质量标准

作为法律,环境质量标准以为保护人体健康和社会物质财富安全和维护生态平衡为目的,对环境中有害物质或因素含量的最高限额和有利于环境要素的最低要求进行了规定,环境质量标准是一个国家环境政策和环境质量目标的具体体现,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环境受污染的程度的尺度,是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

按照环境要素的不同,分为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水环境质量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等。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即为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的目标,在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允许的情况下,对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或有害环境能量所规定的最高限额。

  1. 浓度标准,即浓度控制标准,是在经济技术可行性基础上规定的排放标准,一般以某种污染物在其载体中的百分比来表示。

  2. 总量标准,即总量控制标准,是以环境容量为根据而为污染源规定的排放污染物的数量限额。它是以一定时间内排放的污染物的总量来表示的。

(三)环境基础标准

环境基础标准是指国家为制定和执行各类环境标准提供统一遵循的准则,而对在环境保护中具有普遍意义的名词术语、符号、规程、指南、导则等所作出的规定。

环境标准必须按照环境基础标准规定的准则来制定,其名词术语、符号、单位等与环境基础标准的规定必须相一致,否则就不是合法有效的,就不能得以贯彻实施。

(四)环境方法标准

是国家为了使各种环境监测和统计中的数字准确可靠并具有可比性,而对环境保护中所使用的试验、检查、采样、分析、统计和其它作业方法所作的规定。

(五)环境样品标准

是为了在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标准实施过程中标定仪器、检验测试方法、进行量值传递而由国家法定机关制作的能够确定一个或多个特性值的物质和材料的一种实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