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集体合同的订立

集体合同订立,是指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其工会或职工代表之间,就职工集体劳动事项经过协商一致,设立集体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法》第 33 条第 2 款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订立集体合同应当遵循的原则是:1.合法原则。集体合同的当事人、内容、期限、形式、签订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2.民主原则。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组织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3.平等合作、协商一致原则。集体协商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按照真诚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集体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有过激行为。4.三兼顾原则。兼顾国家、企业或事业组织、职工的利益。

根据《劳动法》第 33 条第 1 款、《集体合同规定》第 6 条的规定,集体合同内容包括:1.劳动报酬;2.工作时间;3.休息休假;4.保险福利;5.劳动安全与卫生;6.合同期限;7.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8. 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9.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10.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11.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集体合同规定》第 16 条规定:“集体合同期限为 1 至 3 年。” 订立集体合同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 集体协商。所谓集体协商,是指企事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事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

  2. 讨论、通过集体合同。集体协商双方代表分别或共同组织集体合同起

①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与其职工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因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依照本规定执行。

草委员会或小组,在广泛调查研究、征求职工意见基础上拟定集体合同草案。3.报送审查。集体合同签字后,在 7 日内由企业或事业组织一方将集体

合同一式 3 份及说明书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审查、备案。

4.公布集体合同文本。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 15 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的集体合同,双方应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各自代表的全体成员公布。

(二)集体合同的履行

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1. 全面履行原则。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条件全面履行自己承担的各项义务并且行使各项权利。

  2. 相互监督原则。双方当事人相互监督对方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和正确行使各项权利。

  3. 协作履行原则。双方当事人共同协作、保证集体合同履行。

(三)集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在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1.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

  1. 订立集体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废止。

  2.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集体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

  3. 企业转产、停产、破产、被兼并,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

  4. 工会组织被依法撤销。

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是:

  1. 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要求。集体合同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要求。

  2. 双方协商并达成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书面协议。

  3. 审议通过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书面协议。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书面协议。

  4. 提交劳动行政部门审议。

(四)集体合同的终止

集体合同期限届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集体合同即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