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乡、(镇)村建设用地的管理

(一)乡(镇)村建设规划

乡(镇)村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审批是乡(镇)村建设用地管理的重要内容。所谓乡(镇)村建设规划,实际上就是为了满足乡村发展经济,便于生

活,利于卫生,造福后代的需要,根据当地的现实情况、自然条件以及建设能力,对乡(镇)村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所进行的合理安排和设计。

  1. 乡镇规划的原则。乡(镇)村建设规划的原则是合理布局,节约用地。进行各项乡(镇)村建设,能用荒地的就不用耕地;能用劣地的,就不用好地;农民住宅用地,应尽量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2. 乡镇规划的制定和审批。乡(镇)村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说到底,就是对包括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乡村公共实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在内的一切建设用地,通过制定规划,防止盲目建设,乱占耕地,浪费土地,妨碍生产,破坏环境,贻害子孙。

乡(镇)村建设规划,一般都是由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制定,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的。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村建设规划,则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二)乡(镇)村个人用地

  1. 村民住宅用地。农村居民建设住宅使用原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耕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凡出卖或出租原有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1. 非农业户口居民住宅用地。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设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向土地所在的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 个人经营用地。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利用原有宅基地;确需另外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必须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的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或者乡

(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由村民代表会或者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

(三)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

乡(镇)村企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级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居民建设住宅使用耕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 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村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乡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如为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给被用地单位以适当补偿,并妥善安置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四)乡(镇)村公共事业建设用地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依照乡(镇)村建设规划兴建农村集贸市场需要使用的土地,视同公共事业建设用地,适用同一申请审批程序。

(五)乡(镇)村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和标准

乡村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不属于村民委员会,也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 而是属于法律明文授权的人民政府。根据建设用地数量的多少,土地种类的不同,乡和县级政府享有不同的权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乡村建设用地都规定了强制性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数量限额标准,作为各级人民政府批准乡村建设用地的依据,乡

(镇)村建设任何用地均不得超过各项建设用地的标准。这是依法加强乡村建设的一项重要法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