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会保险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量力提高原则

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旨在保障遭遇劳动风险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因此,社会保险水平应保障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劳动法》第 71 条规定:“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保险水平要在保障基本生活的前提下量力提高。

(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原则

社会保险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应当体现公平原则。社会保险费用负担要大体公平,社会保险待遇差别应小于初次分配差别。

(三)社会化原则

社会保险社会化,要求扩大适用覆盖面,包括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 72 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