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水法

一、水资源和水法

(一)水资源的定义

水资源和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谓水资源一般是指未经开发利用的自然状态的水,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其中地表水主要有江河、湖泊、冰川等。

我国水法所调整的水,既包括了水资源,又包括了经过开发利用的自来水,还包括经过工程调节的洪水。

(二)水资源的基本属性

  1. 物态的运动性。水作为最重要的自然资源,是构成环境的要素。水在地球上不停地运动着,把自然界的大气层圈、水圈、岩石圈和生物圈都联系在一起,水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循环再生的运动系统。

  2. 资源的有限性。世界上的水资源包括地球上所有的气态、液态或固态的天然水;其中还包括其他可供利用的如潜水和深层地下水、冰川和永久积雪。由于海水在地球上总储水量中占了绝大部分,陆地水的数量极其有限。我国水资源总量虽然不算少,但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年人均水量仅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 1/4 左右。而且由于我国水资源时空分布极不均衡,故使水旱等灾害频繁发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供水量的需求越来越大,水资源问题在我国已相当严重。

  3. 利害的双重性。水既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却又可能是危害极大的自然灾害的源由,就特定的地区而言,水过多或过少,都可能引发水灾或旱灾。 4.功能的多样性。不但在农业灌溉、工业用水、水运、水电、渔业等这

些为人们所熟悉的行业中,水与人们有着密切的关系,而且随着科学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水将在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发挥一种难以替代的作用,水具有在社会经济中被多种行业多方面利用的多功能性。

(三)水法

  1. 水法的概念。水法是调整关于水的开发、利用、管理、保护、除害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水法》的适用范围。根据我国《水法》的规定,水法所称水资源, 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水法。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法律另行规定。

  3. 《水法》的基本内容。我国《水法》的内容主要包括:水权,水资源管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及兴利除害等。其中既有政府行使职权的水事管理行政法律关系;也有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平等协作关系,还有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法律关系。